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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提是運動員是非職業運動員還是職業運動員?
首先如果是非職業運動員,尤其是舉國體制之下的運動員,他們需要遵循各種規章制度的約束,以中國為例,運動員作為國家隊培養體系的產物,必須要遵守規定。
無論大家覺得是否符合人情或者是否“合理”,國家體育總局有規定:“商業開發活動要保障國家隊訓練競賽任務的順利完成,同時依法保障運動員的權益?!币簿褪钦f,無論你是否曾經功勛卓著或者成績彪悍,只要你還是國家隊的一員,接手國家隊內,你就必須無條件服從國家的安排,不能有凌駕在這上的自由。(在地方隊同理)
以中國國家隊體系下的運動員為例,無論他是否承認,沒有國家的培養(包括訓練、成才、提供參賽機會、免費出國征戰大賽等等方方面面),他們都不會取得如今的成就。所以如果他們還是國家隊成員,那么按照程序就理應在面對商業代言時,尊重所有規矩,照章辦事兒,拿他們“該拿”的東西,不該碰就不能碰。
當然,如果你選擇了退役,也就告別了國家隊運動員的身份,這個時候如果你還沒有經紀人或者經紀公司的約束,而是個體身份,那么你就可以簽約代言,當然在這個條件下,就不存在“私接代言”的說法了。
說到這兒,就要討論職業運動員對代言的處理問題。職業運動員如果有經紀人簽約合同,或者與相關經紀公司簽訂相關內容,那么就要按照合同程序來辦事,合同規定可以接代言就接,不行的話就不能接。如果這位職業運動員身上,并沒有經紀約或者經紀公司的合同是自由身,那么他就有權自己來開發自身的商業價值,這一點無可厚非。
另外通常情況下,職業運動員要依附于俱樂部或者其他相關機構,如果有和依附的機構有簽約以及協議等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,那么職業運動員也應當遵守,而不能違背。